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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03-03 16:28

关于明确201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201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企业办理备案申请

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1年3月15日前,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140号)的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进行备案申请。

  1. 我市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1),我市地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2);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要求提供人员名单、所在工作部门、工种、工资情况,统一表式见附件3);
  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分项目、分摊费用标准、金额、列出明细项目,统一表式见附件4);
  5.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 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二)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准予备案通知,企业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备案申请审核中,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通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充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鉴定的办理方法

(一)办理技术鉴定的程序

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统一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需提交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的企业,在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期间,通过广州科信网(http://www.gzsi.gov.cn)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市科技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对通过鉴定的项目,在2011年5月10日前颁发鉴定意见书。

(二)办理技术鉴定需填报的材料

  1.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审查表;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目标、方法、计划进度,将扫描件上传);
  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将扫描件上传);
  5.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将扫描件上传);
  6.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将扫描件上传)。

四、情况反馈

市科技行政部门在2011年5月15日前,向市税务部门通报企业技术鉴定申报情况和技术鉴定意见书发出情况。

附件: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名单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右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3-03 16: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6号)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超规模企业核定征收的审批权限

核定征收企业上年度经营规模超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6号)(以下简称6号文)规定规模要求的,按6号文规定的权限执行;对上年度未超过6号文规定规模要求的,但在当年度内收入总额超过规定规模要求的,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集体审议,具体确定是否调整企业的征收方式或调整应税所得率。各单位应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期结束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规模变化情况的监控,一经发现企业当年度内收入总额超过规定规模要求的,应在申报期结束的次月底前完成调整确定工作。同时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备,超过3月份仍有超规模核定征收企业调整的,请及时补充报备。

二、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行业范围

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的行业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行业范围。对凡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有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行业范围的,无论其实际业务是否发生,均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对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属国家明确规定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但其实际主营业务是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行业范围的,也一律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已核定的,一经发现,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三、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取得的收入项目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营业税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且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收入总额中属于这部分收入可按营业税规定的营业额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这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四、《企业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的使用

《企业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是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收支情况填报,反映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报表,随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一起报送的。它对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防范执法风险有较好的作用。为了便于基层单位更好使用,今年根据基层的意见,对该表进行修订,增加企业对利润表与该表利润率差异的说明(见附件1),请各单位在年度申报中注意对纳税人报送情况的把关,并在核定征收年度鉴定和后续管理中,充分运用该表有关信息,进一步提高核定征收工作的质量。

    附件下载: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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